亚洲金融合作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亚洲金融合作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Asian Financial Cooper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AFCA

第二条 本协会为区域性、非政府、非营利性国际组织。主要由亚洲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金融行业组织、金融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和政府类相关机构以及金融领域的有关个人自愿结成。

第三条 本协会遵守注册登记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宗旨为联通合作,共治共享。

本协会立足亚洲、开放包容,以亚洲国家和地区金融机构、金融行业组织及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为主体,广泛吸纳区外同类机构加入;互联互通、深化合作,为各类金融机构跨区间的业务联系与沟通搭建交流平台,为亚洲乃至全球经济增长和金融市场发展提供有效支撑。

第四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总部所在地为中国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论坛平台,探讨国际金融领域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交流最佳金融实践及思想成果;

(二)建立日常沟通机制,促进地区各类型会员经验分享和业务交流,共同维护区域经济金融稳定;

(三)协调会员与相关货币政策及监管当局就金融监管政策、可能发生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等开展沟通对话,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金融治理;

(四)探索推动区域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促进绿色金融、普惠金融、产业金融、金融科技、财富管理等重点金融业务交流与合作;

(五)推动区域金融行业相关标准的制定,促进相关标准的实施与推广,提升区域金融行业发展水平;

(六)推动区域金融风险防控、反金融犯罪等方面的合作,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

(七)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提高金融消费者教育的有效性,引导相关会员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

(八)探讨整合区域金融统计数据,研究建立相关大数据体系,推动开展大数据应用;

(九)发布区域金融发展调研报告,设立亚洲金融合作协会智库(简称亚洲金融智库);

(十)协调组织高端金融业务研修培训,推动区域相关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互认;

(十一)促进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一节 会籍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主要包括亚洲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金融行业组织、金融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和政府类相关机构。个人会员主要包括亚洲区域在金融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行业管理者及资深专家学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所属国家或地区具有良好声誉和一定的影响力;

(四)本协会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协会相关会议的发言权和提案权;

(三)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会员可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共同利益;

(三)积极配合本协会开展工作并参与本协会活动;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经协商一致,提供不属于商业秘密的有关资料;

(七)会员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入会、退会程序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日常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四)秘书处与会员可根据需要签署入会协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本协会,自接到本协会书面确认后失去会员资格,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经催缴后1个月内仍未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会员资格变更后,需重新入会的按入会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会员共同利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主要组织机构:

(一)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监事会;

(五)秘书处。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均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管理制度和会费标准及减免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可根据1/3以上会员的书面提议,筹备召开临时会员大会,讨论需会员大会处理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会员的会费减免;

(七)决定对会员书面表扬、通报表扬等形式的激励;决定对会员书面批评、通报批评等形式的处分;

(八)决定设立、变更及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上述机构开展工作并决定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十)建议修改章程,并报会员大会审议;

(十一)建议修改会费管理制度和有关会费标准,并报会员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四)审议涉及财务基本框架、协会专职高管人员薪酬等协会内部重要管理制度;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可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参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无法出席,可授权其他代表代为出席投票,并在理事会会议纪要中注明授权情况。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中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可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参会常务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成员因故无法出席,可授权其他代表代为出席并投票,并在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中注明授权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等常务理事组成。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是本协会内部监督机构,监事可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会费的收取和财务预算及决算;
(二)监督本协会开展工作;

(三)监督会员履行义务;

(四)提名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五)监督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参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因故无法出席,可授权其他代表代为出席投票,并在监事会会议纪要中注明授权情况。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及其他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由理事兼任。

第五节 秘书处和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常设工作机构,秘书处的职权是:

(一)负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具体筹备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的决议;

(三)准备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负责本协会的资金筹措和日常运营;

(五)制定或完善办公、人力资源等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负责会员入会、退会及日常联络等工作;

(七)决定设立秘书处办事机构;

(八)决定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不存在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每届任期3年。理事长每届任期届满后不再连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副监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上述人员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领导各项重大工作;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秘书长;

(五)其他应由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二)在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经理事会决定代为行使理事长职权;

(三)其他应由副理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二)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三)其他应由监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副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

(二)在监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经监事会决定代为行使监事长职权;

(三)其他应由副监事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是专职工作人员,由中方人员担任。秘书长为理事会当然理事,是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并领导秘书处。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本协会,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主持除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监事会之外的相关会议;

(五)提名副秘书长;

(六)决定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注册登记国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财务会计岗位设置符合内部控制要求,执行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程序,加强内部会计监督,规范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资产管理执行注册登记国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注册登记国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及会员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收支进行独立审计并向会员公开。更换法定代表人等其他情形的审计执行注册登记国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可领取薪酬,薪酬标准根据本协会发展情况,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和所在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注册登记国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0122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